一、职业概况
1、职业名称:物业管理师
2、职业定义:是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通过对房屋建筑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服务的人员。
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物业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四级)、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技能等级三级)、物业管理师(职业技能等级二级)。
4、职业环境:室内、外
5、职业能力特征:具有一定的观察、分析、判断和计算能力,以及较强的沟通和表达能力。
6、基本文化程度:高中毕业(含同等学力)
二、申报条件
1、物业管理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者。
2、助理物业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读大学生在大二以上。
3、物业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专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8年(含)以上工作、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含)以上工作;其他专业相应增加2年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经验。
三、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物业管理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四、鉴定批次
1、物业管理员、助理物业管理师,每年分四次鉴定,具体鉴定时间以报名通知为准。
2、物业管理师,每年五月份、十一月份两次鉴定,具体鉴定日期以报名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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